——來源:中國新聞網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近日印發(fā)《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人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稌盒修k法》明確,用人單位、社會保險服務機構及其有關人員、參保及待遇領取人員等,有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經行政處罰后仍不改正;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數(shù)額超過1萬元等情形,將被列入社會保險嚴重失信人名單。
《暫行辦法》提到,為推進社會保險領域信用體系建設,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運行,切實維護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合法權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制定本辦法?;攫B(yǎng)老保險、失業(yè)保險和工傷保險(以下簡稱社會保險)領域有嚴重失信行為的用人單位、社會保險服務機構及其有關人員、參保及待遇領取人員等嚴重失信人名單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暫行辦法》明確,用人單位、社會保險服務機構及其有關人員、參保及待遇領取人員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其列入社會保險嚴重失信人名單:
——用人單位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經行政處罰后,仍不改正的;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違規(guī)參加社會保險,違規(guī)辦理社會保險業(yè)務超過20人次或從中牟利超過2萬元的;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數(shù)額超過1萬元,或雖未達到1萬元但經責令退回仍拒不退回的;
——社會保險待遇領取人喪失待遇領取資格后,本人或他人冒領、多領社會保險待遇超過6個月或者數(shù)額超過1萬元,經責令退回仍拒不退回,或簽訂還款協(xié)議后未按時履約的;
——惡意將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用于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約定以外用途,或者造成社會保險個人權益信息泄露的;
——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不按服務協(xié)議提供服務,造成基金損失超過10萬元的;
——用人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第三人依法應償還社會保險基金已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有能力償還而拒不償還、超過1萬元的;
——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暫行辦法》明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擬將當事人列入嚴重失信人名單的,應當事先書面告知當事人擬列入的事實、理由、依據(jù)、懲戒措施、期限等,以及其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經復核,當事人的申辯理由不成立或逾期未提出申辯的,應當作出列入決定,并通知當事人。
《暫行辦法》明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自作出列入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門戶網站、“信用中國”等相關媒介上公示社會保險嚴重失信人名單信息,由相關部門實施聯(lián)合懲戒。失信主體被移出社會保險嚴重失信人名單的,相關部門聯(lián)合懲戒措施即行終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失信主體移出社會保險嚴重失信人名單的,應當通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門戶網站、“信用中國”等相關媒介予以公示。
《暫行辦法》提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工作人員在實施社會保險嚴重失信人名單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