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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質(zhì)量新聞網(wǎng)訊 2019年2月2日,寧波海關官網(wǎng)發(fā)布北侖海關關于義烏市慧豐進出口有限公司出口侵犯“BRAUN”商標權的電吹風等行政處罰決定書(北關法〔2018〕0666號)。
當事人名稱:義烏市慧豐進出口有限公司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782MA2DD0Q416
法定代表人:周慧萍
地址:浙江省義烏市北苑街道青蓮二區(qū)55幢1單元
2018年9月29日,義烏市慧豐進出口有限公司向海關申報出口一批拉鏈、化纖手套等貨物(報關單號:292120180218822520)。經(jīng)查驗,該批貨物中有“BRAUN”商標的電吹風260箱8440個,價值168800元、“PHILIPS”商標的電吹風60箱1920個,價值38400元。博朗有限兩合公司、皇家飛利浦有限公司認為上述貨物屬于侵犯其“BRAUN”、“PHILIPS”(海關備案號:T2016-50704、T2018-68873)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并向海關提出采取知識產(chǎn)權保護措施的申請。
我關經(jīng)調(diào)查,認為當事人出口的電吹風上使用的商標,與商標權人注冊的“BRAUN”、“PHILIPS”相同,且事先未經(jīng)商標權人許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上述貨物屬于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當事人的行為已構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貨物的行為。
以上事實有出口報關單證一套、查驗記錄一份、當事人陳述等為證。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決定沒收當事人侵權貨物(“BRAUN”商標的電吹風260箱8440個、“PHILIPS”商標的電吹風60箱1920個),并處罰款人民幣20800元。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guī)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nèi)向寧波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nèi),直接向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guī)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二○一九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