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細則

欄目:地理標志 發(fā)布時間:2019-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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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細則


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印發(fā)《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細則》的通知

 ?。▏|檢科〔2009〕222號)

  各直屬檢驗檢疫局,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

  為落實國家知識產權戰(zhàn)略,更好地指導質檢系統(tǒng)各有關單位按照《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guī)定》的要求開展工作,為申請人提供便利,在總結工作經(jīng)驗的基礎上,經(jīng)廣泛征求意見,總局制訂了《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細則》。現(xiàn)印發(fā)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附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細則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

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細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貫徹實施《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guī)定》,進一步推動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特制定本工作細則。

  第二條 以下產品可以經(jīng)申請批準為地理標志保護產品:

  (一)在特定地域種植、養(yǎng)殖的產品,決定該產品特殊品質、特色和聲譽的主要是當?shù)氐淖匀灰蛩兀?/span>

  (二)在產品產地采用特定工藝生產加工,原材料全部來自產品產地,當?shù)氐淖匀画h(huán)境和生產該產品所采用的特定工藝中的人文因素決定了該產品的特殊品質、特色質量和聲譽;

 ?。ㄈ┰诋a品產地采用特定工藝生產加工,原材料部分來自其他地區(qū),該產品產地的自然環(huán)境和生產該產品所采用的特定工藝中的人文因素決定了該產品的特殊品質、特色質量和聲譽。

  第三條 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在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ㄒ唬┡浜狭⒎ú块T,開展地理標志保護法律法規(guī)的調研、起草;

 ?。ǘ┲贫āl(fā)布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guī)章、制度;

 ?。ㄈ┲贫ǖ乩順酥景l(fā)展規(guī)劃、計劃并組織實施;

 ?。ㄈ┙M織協(xié)調和指導地理標志保護的行政執(zhí)法活動;

 ?。ㄋ模┴撠煹乩順酥井a品保護申請的形式審查;

 ?。ㄎ澹┺k理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的受理事項,發(fā)布受理公告;

 ?。┙M織對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的異議協(xié)調;

 ?。ㄆ撸┙M織和管理專家技術隊伍開展技術審查;

  (八)辦理、發(fā)布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批準公告;

 ?。ň牛┖藴实乩順酥颈Wo產品專用標志的使用申請;

 ?。ㄊ┙M織開展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宣傳和培訓;

 ?。ㄊ唬┙M織開展和參加地理標志保護國際合作與交流活動;代表國家參加WTO地理標志談判;

 ?。ㄊ┺k理國外地理標志保護注冊申請,組織開展互認合作;

  第四條 各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和省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以下簡稱“省級質檢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ㄒ唬┌凑辗止ぶ笇Аf(xié)調本轄區(qū)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

 ?。ǘ┌凑辗止へ撠煴据爡^(qū)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的初審;

 ?。ㄈ┴撠熤付ǖ乩順酥颈Wo產品的檢驗機構;

 ?。ㄋ模┴撠煂徍松a者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申請;

  (五)負責指導地理標志產品保護技術文件的制定;

 ?。┴撠煵樘幈据爡^(qū)發(fā)生的地理標志產品的違法行為。

  第五條 關于當?shù)刭|檢機構。申請保護的產品產地在縣域范圍內的,地理標志保護的當?shù)刭|檢機構為縣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或轄區(qū)內出入境檢驗檢疫分支機構(無出入境檢驗檢疫分支機構的,由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申請保護的產品產地跨縣域范圍的,當?shù)刭|檢機構為地、市、(州)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或轄區(qū)內出入境檢驗檢疫分支機構(無出入境檢驗檢疫分支機構的,由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申請保護的產地跨地市范圍的,當?shù)刭|檢機構為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或?。ㄗ灾螀^(qū)、直轄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當?shù)刭|檢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ㄒ唬﹨f(xié)助申請人進行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申請;

 ?。ǘ┴撠煂ιa者申請使用專用標志進行初審,監(jiān)督管理專用標志的印制、發(fā)放和使用;

 ?。ㄈ┴撠煹乩順酥颈Wo產品的日常監(jiān)督管理工作;

 ?。ㄋ模┴撠煵輸M地理標志產品省級地方標準,組織制定地理標志產品生產過程的技術規(guī)范或標準;

 ?。ㄎ澹┴撠煵樘幃a地范圍內發(fā)生的地理標志產品的侵權行為。

  第六條 經(jīng)申請、批準,以地理名稱命名的產品方能稱為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地理標志名稱由具有地理指示功能的名稱和反映產品真實屬性的產品通用名稱構成。地理標志名稱必須是商業(yè)或日常用語,或是長久以來使用的名稱,并具有一定知名度。

  第七條 地理標志產品保護遵循申請自愿的原則。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的受理、審核與批準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八條 申請產品出現(xiàn)下列情況之一的,不能給予地理標志產品保護:

  1. 對環(huán)境、生態(tài)、資源可能造成破壞或對健康可能產生危害的;

  2. 產品名稱已成為通用名稱的;

  3. 產品的質量特色與當?shù)刈匀灰蛩睾腿宋囊蛩厝狈﹃P聯(lián)性的;

  4. 地域范圍難以界定,或申請保護的地域范圍與實際產地范圍不符的。

  第九條 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由當?shù)乜h級以上人民政府(含縣級,以下同)指定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機構或人民政府認定的協(xié)會和企業(yè)(以下簡稱申請人)提出,由申請人負責準備有關的申請資料。申請人為當?shù)乜h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可成立地理標志產品保護領導小組,負責地理標志保護相關工作。

  第十條 申請人應填寫《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書》(見附件2),并提供以下資料:

 ?。ㄒ唬┊?shù)乜h級以上人民政府關于成立申報機構或指定協(xié)會、企業(yè)作為申請人的文件;

 ?。ǘ┊?shù)乜h級以上人民政府關于劃定申報產品保護地域范圍的公函,保護范圍一般具體到鄉(xiāng)鎮(zhèn)一級;水產品養(yǎng)殖范圍一般以自然水域界定;

 ?。ㄈ┧陥螽a品現(xiàn)行有效的專用標準或管理規(guī)范;

 ?。ㄋ模┳C明產品特性的材料,包括:

  1. 能夠說明產品名稱、產地范圍及地理特征的;

  2. 能夠說明產品的歷史淵源、知名度和產品生產、銷售情況的;

  3. 能夠說明產品的理化、感官指標等質量特色及其與產地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間關聯(lián)性的;

  4. 規(guī)定產品生產技術的,包括生產所用原材料、生產工藝、流程、安全衛(wèi)生要求、主要質量特性、加工設備技術要求等;

  5. 其它證明資料,如地方志、獲獎證明、檢測報告等。

  第十一條 省級質檢機構負責對申請進行初審。初審不組織召開專家審查會。初審合格的,向國家質檢總局提出初審意見,并將相關文件、資料上報國家質檢總局。

  第十二條 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對通過初審的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對于形式要件不齊全或不符合規(guī)定要求的,國家質檢總局在30個工作日內向省級質檢機構發(fā)出形式審查意見通知書(見附件3)。形式審查合格的,通過國家質檢總局公報、官方網(wǎng)站發(fā)布受理公告。

  第十三條 自受理公告發(fā)布之日起2個月為異議期。異議協(xié)調一般遵循屬地原則。在異議期內如收到異議:(一)異議僅限于本省的,由國家質檢總局授權有關省級質檢機構進行處理,并及時反饋異議處理結果。必要時,國家質檢總局可應省級質檢機構的要求,聽取專家意見并組織協(xié)調;(二)跨省的異議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組織協(xié)調。

  第十四條 技術審查準備。受理公告發(fā)布后,申請人應著手準備專家技術審查會的相關文件,包括:1、申報產品的陳述報告;2、申報產品的質量技術要求。

  陳述報告是對申請資料的概括和總結,應重點陳述產品的名稱、知名度、質量特色及其與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關聯(lián)性,擬采取的后續(xù)監(jiān)管措施等。

  質量技術要求作為國家質檢總局批準公告的基礎,是對原有標準或技術規(guī)范中決定質量特色的關鍵因素的提煉和總結,具有強制性。內容包括產品名稱、產地保護范圍、為保證產品特色而必須強制執(zhí)行的環(huán)境條件、生產過程規(guī)范以及產品的感官特色和理化指標等。

  第十五條 對公告無異議或異議已處理,且已完成技術審查準備的,由省級質檢機構向國家質檢總局提出召開技術審查會的建議。國家質檢總局成立地理標志產品專家審查委員會,并根據(jù)專業(yè)領域和產品類別下設分委員會。專家審查委員會根據(jù)需要聘請專家召開技術審查會。專家組成一般包括法律、專業(yè)技術、質量檢驗、標準化、管理等方面的人員。組成人數(shù)為奇數(shù),一般為7人以上,但不超過11人;

  第十六條 專家技術審查內容包括:

  (一)聽取申請人代表所作的陳述報告;

 ?。ǘ彶楫a品的申請資料和證明材料;

 ?。ㄈ﹪@產品名稱、知名度、與當?shù)氐淖匀灰蛩睾腿宋囊蛩刂g的關聯(lián)性等方面進行技術討論;

  (四)形成會議紀要;

 ?。ㄎ澹┨岢龅乩順酥井a品保護的建議,包括:

  1. 是否應對申報產品實施地理標志保護;

  2. 所存在的問題和處理建議。

 ?。┯懻摦a品的質量技術要求。

  第十七條 技術審查合格的,由國家質檢總局發(fā)布該產品獲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公告。頒發(fā)《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證書》(有關事項另行規(guī)定)。

  第十八條 申請人應在申請資料中提供現(xiàn)行有效的產品專用標準或管理規(guī)范,作為地理標志保護產品批準公告和綜合標準的基礎。

  批準公告發(fā)布后,省級質檢機構應在3-6個月內,組織申請人在批準公告中“質量技術要求”的框架下,在原有專用標準或技術規(guī)范的基礎上,完善地理標志產品的標準體系,一般應以省級地方標準的形式發(fā)布,并報國家質檢總局委托的技術機構審核備案。

  第十九條 地理標志產品產地范圍內的生產者需要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應向批準公告中確定的當?shù)刭|檢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

 ?。ㄒ唬兜乩順酥井a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見附件4);

  (二)產地主管部門出具的產品產自特定地域范圍的證明;

 ?。ㄈ┲付ǖ馁|量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第二十條 省級質檢機構對生產者使用專用標志的申請進行審核,并將相關信息和專用標志使用匯總表(格式見附件5)分別以書面方式和電子版報國家質檢總局,由國家質檢總局發(fā)布核準企業(yè)使用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的公告。

  第二十一條 印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按照國家質檢總局2006年第109號公告的要求執(zhí)行。

  第二十二條 專用標志的標示方法有:

 ?。ㄒ唬?/span> 加貼或吊掛在產品或包裝物上;

 ?。ǘ┲苯佑∷⒃诋a品標簽或包裝物上;

 ?。ㄈ暾埲说囊蠡蚋鶕?jù)實際情況,采用相應的標示方法。

  直接印刷在產品標簽或包裝物上的,由當?shù)刭|檢機構監(jiān)督管理,并將印刷數(shù)量登記備案。

  國家質檢總局批準公告中明確的當?shù)刭|檢機構須控制專用標志的使用數(shù)量,建立產品的溯源體系。

  第二十三條 獲得專用標志使用資格的生產者,應在產品包裝標識上標明“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字樣,并在標識顯著位置標明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名稱,同時,應執(zhí)行國家對產品包裝標識的強制性規(guī)定。

  第二十四條 使用專用標志的,應同時標注國家質檢總局批準公告號以及所執(zhí)行的地理標志產品標準號以及該產品的通用標準等。

  第二十五條 各地質檢機構依法對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實施保護。應組織完善地理標志產品綜合標準體系,以保護產品質量特色的穩(wěn)定性和一致性;應完善地理標志產品檢驗檢測體系,有效打擊假冒侵權行為;應完善質量保證體系,健全過程管理措施,以保護地理標志產品的質量信譽不受損害;應依法組織打擊侵權行為,以凈化生產流通環(huán)境,保護地理標志產品生產者的知識產權。

  第二十六條 地理標志產品的質量檢驗由指定的法定檢驗機構承擔。必要時,國家質檢總局組織復檢。

  第二十七條 各地質檢機構對地理標志保護產品進行以下日常監(jiān)督管理:

  1. 對產品名稱進行保護,監(jiān)督此方面的侵權行為,以依法采取保護措施;

  2. 對產品是否符合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公告和標準等方面進行監(jiān)督,以保證受保護產品在特定地域內規(guī)范生產;

  3. 對產品生產環(huán)境、生產設備和產品的標準符合性等方面進行現(xiàn)場檢查,以防止隨意變更生產條件,影響產品的質量特色;

  4. 對原材料實行進廠檢驗把關,生產者須將進貨發(fā)票、檢驗數(shù)據(jù)等存檔以便溯源;

  5. 對生產技術工藝進行監(jiān)督,生產者不得隨意更改傳統(tǒng)工藝流程,而對產品的質量特色造成損害;

  6. 對質量等級、產量等進行監(jiān)控,生產者不得隨意改變等級標準或超額生產;

  7. 對包裝標識和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印制、發(fā)放及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管,建立臺帳,防止濫用或其它不按照要求使用的行為發(fā)生。

  第二十八條 國家質檢總局每年安排一定數(shù)量的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列入監(jiān)督抽查目錄,重點檢查產品名稱、質量、產量、包裝、標識及專用標志使用等。省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每年須將本省一定數(shù)量的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列入地方監(jiān)督抽查目錄;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每年須對轄區(qū)內一定數(shù)量的出口地理標志保護產品進行檢驗抽查。各級質檢機構依照職能,對假冒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行為進行查處。

  對于擅自使用或偽造地理標志名稱及專用標志的;不符合地理標志產品標準和管理規(guī)范要求而使用該地理標志產品的名稱的;或者使用與專用標志相近、易產生誤解的名稱或標識及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文字或圖案標志,使消費者將該產品誤認為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行為,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和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將依法進行查處。消費者、社會團體、企業(yè)、個人可監(jiān)督、舉報。

  第二十九條 省級質檢機構每年3月底前將上一年本轄區(qū)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情況及專用標志的使用情況報國家質檢總局。

  第三十條 從事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的人員應忠于職守,秉公辦事。要認真學習宣傳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制度,指導申請人進行申請,及時向申請人反饋上一級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履行有關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職責。不得濫用職權,以權謀私,增加申請人負擔,損害質檢系統(tǒng)聲譽;不得泄露技術秘密,使生產者蒙受損失。違反以上規(guī)定的,予以行政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各級質檢機構不得向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二條 上報國家質檢總局的申請資料一式兩份,印刷裝訂。申報資料及申請表格的電子版同時發(fā)送至國家質檢總局。

  第三十三條 本工作細則所規(guī)定的表格式樣由國家質檢總局統(tǒng)一制定,各地質檢機構可在國家質檢總局網(wǎng)站上自行下載、印刷

 

相關附件:

附件1: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程序

附件2: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書

附件3: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形式審查意見通知書

附件4: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

附件5:申請使用專用標志企業(yè)匯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