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信用福州
“套路貸”不是業(yè)務名詞,是放貸方假借民間借貸之名,為借款人步步設套,騙取借款人錢財,甚至最終侵占借款人或其近親屬合法財產。
一、典型特征
一是制造民間借貸假象。放貸方對外以“小額貸款公司”等為名招攬生意,與被害人簽訂顯然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有的還要求辦理上述合同的公證手續(xù)。
二是制造銀行流水痕跡。放貸方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借款人放貸,形成“銀行流水與借款合同一致”的證據。在借款到帳后,要求借款人以現金形式支付所謂保證金、服務費、中介費等,而且不向受害人交付收據、合同等證據材料。有的放貸方刻意讓被害人抱著提取出的現金照相,制造被害人已取得虛增款額的假象。其結果是,整個過程中形成的證據制造了借款人負有高額債務的假象,對借款人極為不利。
三是單方面肆意認定違約。在借款人主動要求還款時,放貸人以躲避、拒不收款、故意制造違約事由等方式拖延時間,盡量擴大受害人承擔違約責任的范圍并通過各種方式將相關證據進行固定。通常的約定的違約金較高。
四是惡意壘高借款金額。在借款人無力償還下,放貸方介紹其他假冒的“小額貸款公司”與借款人簽訂新的更高數額的“虛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賬”。借款人以“拆東墻,補西墻”的方式被下一個“套路貸”團伙繼續(xù)“套路”,導致借貸的“雪球越滾越大”,越陷越深。
五是軟硬兼施“索債”,滋擾借款人及其近親屬的正常生活秩序。
二、如何防范套路貸
增強風險防范能力。借錢要謹慎,不要輕易相信街頭小廣告,即便借款也要檢查核實貸款公司及借貸業(yè)務是否正規(guī)。
選擇正規(guī)金融機構。選擇規(guī)范的金融機構進行融資,是避免被“套路貸”的重要舉措。
牢固樹立證據意識。要牢固樹立“收款有收據”的意識,不要隨便簽署空白借款合同,不要簽署與實際借貸金額不符的協(xié)議,對放貸方交付資金后又以“手續(xù)費”“保證金”“中介費”“行業(yè)規(guī)矩”等方式收回部分資金的,應當要求其出具相應收據。
身陷危機時及時求助。如果已經陷入了套路貸的陷阱,應該首先確保人身安全,積極向公安機關請求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