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住房公積金中心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

欄目:信用建設 發(fā)布時間:2021-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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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住房公積金中心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

——來源:福州市人民政府網站

 

福州住房公積金中心關于印發(fā)《福州住房公積金中心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處、機關黨委、管理部:

  現(xiàn)將《福州住房公積金中心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zhí)行。

  附件:福州住房公積金中心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

福州住房公積金中心

2021121

福州住房公積金中心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三章  信用等級評價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披露和應用

  第五章  信用修復與異議處理

  第六章  信用信息安全管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第一條  為積極推進福州住房公積金信用制度化建設,建立住房公積金信用評價管理制度,促進住房公積金信用主體遵守住房公積金法規(guī)、履行守法誠信義務,根據(j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福州市社會信用管理辦法》《福州市社會信用體系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全面開展信用分級分類監(jiān)管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福州住房公積金中心(以下簡稱“中心”)業(yè)務管轄范圍內,對信用主體住房公積金信用信息的采集、評價、披露、應用、信用修復和異議處理等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信用主體,是指中心繳存單位和繳存職工;所稱住房公積金信用信息,是指中心及受委托承辦銀行通過依法履行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產生或獲取的,可用于識別、分析、判斷、反映信用主體信用狀況的數(shù)據(jù)和信息。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信用信息的管理活動,應遵循合法、客觀、必要、及時的原則,確保信息安全,保障住房公積金信用主體的合法權益,保守國家秘密、保護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五條  中心應完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運行機制,推進信用信息互聯(lián)互通互認和信息共享工作,加強重點領域跨區(qū)域聯(lián)合激勵和懲戒。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六條  中心通過依法采集信用主體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行為信息、提取行為信息和貸款行為信息,為其綜合評定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信用等級。

  第七條   中心依法采集繳存單位以下十項繳存信息:

 ?。ㄒ唬┺k理單位繳存登記及職工賬戶設立手續(xù)、變更登記情況;

 ?。ǘ├U存情況;

 ?。ㄈ├U存比例情況;

 ?。ㄋ模┱{整繳存基數(shù)情況;

 ?。ㄎ澹﹨f(xié)助職工辦理公積金業(yè)務情況;

 ?。┞男匈~戶信息保密義務情況;

 ?。ㄆ撸9軉T履行職責情況;

 ?。ò耍﹦趧雍贤欠衩鞔_公積金繳存義務情況及勞動關系真實有效情況;

 ?。ň牛┡浜现行谋O(jiān)督檢查情況;

 ?。ㄊ┻`規(guī)協(xié)助職工辦理公積金業(yè)務情況。

  第八條  中心依法采集繳存職工以下三類住房公積金信用信息:

 ?。ㄒ唬├U存行為信息,包括:繳存情況、調整繳存基數(shù)情況、12329短信授權簽約或線上注冊情況、累計繳存月數(shù)、賬戶狀態(tài)等五項信息。

 ?。ǘ┨崛⌒袨樾畔?,包括:是否正常提取或從未申請?zhí)崛?、利用虛假信息材料違規(guī)提取情況、信用承諾履約踐諾情況、被司法機關扣劃住房公積金等四項信息。

 ?。ㄈ┵J款行為信息,包括:是否正常申請貸款(有無利用虛假材料申請、履約踐諾情況等)、申請貸款過程中是否按時辦理手續(xù)情況、預告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轉不動產抵押登記情況、按合同還貸情況、抵押房屋被征收時與中心簽訂補償安置合同情況等五項信息。

  第九條   信用主體住房公積金信用信息采集,由中心及受委托承辦銀行在依法履行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產生或獲取。與住房公積金直接相關的失信信息,需要人工錄入的,由承擔該項業(yè)務的管理部或承辦銀行在失信行為發(fā)生之日或由中心職能部門提供書面通知后的3個工作日內進行錄入。

第三章  信用等級評價

  第十條  住房公積金信用等級評定,主要通過福州鏈上住房公積金智能平臺,采取對信用主體的住房公積金信用信息量化打分的方法,以總分1000分設計評價指標,制定每項指標內容和評分標準,實時為每個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和繳存職工進行信用評分評級。

  第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信用主體的信用等級分為五檔:

 ?。ㄒ唬?/span>A(極好)綜合評分為850-1000分;

 ?。ǘ?/span>B(優(yōu)秀)綜合評分為750-849分;

  (三)C(良好)綜合評分為550-749分;

 ?。ㄋ模?/span>D(較差)綜合評分為350-549分;

 ?。ㄎ澹?/span>E(差)綜合評分為0-349分。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披露和應用

  第十二條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和省市信息公開有關規(guī)定應主動公開的信用信息,中心應按照規(guī)定要求在中心網站上予以公示。職工個人信用信息不予公開和共享,只通過授權查詢方式披露,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信用主體享有查詢自身住房公積金信用信息的權利,可自主查詢自身的住房公積金信用等級。

  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監(jiān)察機關可依法查詢或共享使用住房公積金信用信息。行政機關查詢或共享使用住房公積金信用信息應當遵循合理行政的原則,經書面申請后,根據(jù)行政管理的需要確定關聯(lián)的住房公積金信用信息查詢共享使用事項,并向社會公布。

  未經信用主體書面授權,不得查詢共享使用信用主體非公開的住房公積金信用信息。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  中心在充分保護信用主體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前提下,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實現(xiàn)住房公積金信用信息與國家機關、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公共企事業(yè)單位、國有金融機構、群團組織間的共建共享。

  第十五條  住房公積金信用分將作為對信用主體實施聯(lián)合激勵和懲戒的依據(jù),并將評價結果推送給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

  第十六條  對于住房公積金信用分較差、差的繳存單位,中心將其作為行政執(zhí)法重點對象,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

第五章  信用修復與異議處理

  第十七條  信用主體的失信行為具備整改和糾正條件的,中心將在采集該失信信息前告知信用主體;被認定為失信行為的信用主體可按中心規(guī)定的整改時間和程序申請信用記錄修復。

  第十八條  信用主體的失信信息有效期一般為自不良行為或事件終止之日起5年,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繳存職工逾期還貸情況、信用承諾履約踐諾情況的失信信息有效期為2年。繳存職工在還清逾期貸款或履約踐諾之日2年后,信用評價將恢復相應分值。

  失信信息管理期限失效后,可自動轉為信用檔案長期記錄,不再作為信用評級和使用依據(jù)。

  第十九條  中心在收到信用修復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核查申請人的整改情況,若申請人符合整改要求,經中心所在管理部會同法規(guī)處審核同意,則予以信用修復,將修復辦理結果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條  若中心據(jù)以認定信用主體失信的具體行政行為被行政機關撤銷或被復議機關決定撤銷、人民法院判決撤銷的,中心應自收到書面告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刪除該不良信用信息,若屬于向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歸集的信息,應及時告知,并由福州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在其數(shù)據(jù)庫中刪除。

  第二十一條  信用主體認為中心采集的信用信息與事實不符,或對自身信用等級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繳存地管理部提交書面異議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據(jù)。繳存地管理部需在2個工作日內上報,中心應當在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

  第二十二條  因中心工作失誤造成錯誤的應當立即更正,并將更正結果在2個工作日內告知異議申請人。對非自身工作失誤造成的異議信息,應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的3個工作日內轉交信源主體核查,并在收到信源主體核查結果之日起的2個工作日內將異議處理結果告知申請人。

  中心收到其他信源主體轉來的核查信息,應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更正的決定并告知該信源主體。

第六章  信用信息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條  中心采取必要的技術措施,指定專人負責住房公積金信用信息平臺的運行維護和應用管理,保證信息安全,對信用信息查詢權限的申請應按照《福州住房公積金中心綜合管理信息系統(tǒng)管理實施細則》中的重要崗位權限申請流程進行。

  第二十四條  中心應加強信用信息檔案管理,定期備份數(shù)據(jù)庫文件,防止虛構、擅自修改、違規(guī)刪除失信信息。對信用信息錄入、刪除、更改、查詢,以及進行異議和修復處理等,應當如實記錄實施該行為的人員、日期、原因、內容和結果等日志信息,并長期保存。

  第二十五條  中心在開展信用信息的采集、披露和應用等活動時,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以及依法不得公開的公共信用信息,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開放和披露。對依法不能公開的名單信息,可通報當事人所在單位或其相關主管部門依法依規(guī)處理。

  第二十六條  堅持“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各部門和及受委托承辦銀行所獲取的信用信息數(shù)據(jù),未經授權不得將授權查詢信息、政務共享信息提供給第三方使用,也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中心將依據(jù)本辦法另行制定福州住房公積金行業(yè)信用評價指標體系。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心負責解釋,并自公布之日起實施。